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4號
CHDV,108,司促,634,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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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承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晉嘉 
○           0號

一、債務人承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
  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承皓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許晉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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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