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2號
CHDV,108,司促,452,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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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邱齡慧 

債 務 人 邱顯倉 

債 務 人 陳貴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齡慧前就讀國立暨大附中時,於民國96年8
    月27日邀同債務人邱顯倉陳貴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
    動用期限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
    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
    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
    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
    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7年7
    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
    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齡慧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0,84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
    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顯倉陳貴紅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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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