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鍵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弘
訴訟代理人 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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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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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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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赫電子股│華南商業銀│106年3月16日│ 3,465,000元│ MD3055708│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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