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辰瑋
債 務 人 黃奇彬
一、債務人黃辰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黃辰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辰瑋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奇彬給付之。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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