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呂家蓁
債 務 人 曾林玉翠
一、債務人呂家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延滯利息依約定利率計付。
二、債務人呂家蓁、曾林玉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肆
萬參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延滯利息依約定利率計付。
三、債務人呂家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十四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
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
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呂家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
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