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蕭千鶴
上 訴 人 王雲正
上 訴 人 王美津
被上訴人 曾玉照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