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林忻慧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複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被 告 施梨
施麗香
施宏泉
施雯容
施雯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