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655號
CHDV,107,司繼,1655,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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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白瑩嵐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白温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白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路000巷00號)之孫子女,為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07年9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白温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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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