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葉林月昭
葉忠興
葉育恩
葉釋仁
葉喬智
葉晴如
葉季展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松根(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里○○路○段000號)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松根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