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428號
CHDV,107,司繼,1428,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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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葉林月昭
      葉忠興 
      葉育恩 
      葉釋仁 
      葉喬智 

      葉晴如 
      葉季展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松根(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里○○路○段000號)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松根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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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