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 請 人 林金德 上列聲請人林金德因與相對人蔡永順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金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 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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