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85號
CHDV,106,訴,885,201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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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錦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尚茂堂之間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39,920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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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