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98號
CHDV,106,訴,798,2019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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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昭蓉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江里行 

      江月霞 

      陳江莟笑
      江湘華 

      江育霖 
      江樹青 
      江清義 

      江國基 

      江國忠 
      江珮玲 

      江珮君 
      江家豪 

      郭碧蝦 
      江永駿 

      江榮坤 
      周朝日(即周江實繼承人)

      周玉綿(即周江實繼承人)

      周廷原(即周江實繼承人)


      賴逸(即江明德繼承人)

      吳賴簞(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林景(即江明德繼承人)

      劉林蘭(即江明德繼承人)


      盧玉霜(即江明德繼承人)

      盧玉雲(即江明德繼承人)

      盧麒生(即江明德繼承人)

      盧榮芳(即江明德繼承人)

      戴士程(即江明德繼承人)


      戴秀宇(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蕭秀英(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麗鳳(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淑珍(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翠姚(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翠蓮(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錦燦(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棃梅(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泰任(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聰敏(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炳榮(即江明德繼承人)

      林朝棟(即江明德繼承人)

      劉文彬(即江明德繼承人)

      劉美華(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良嘉(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秋雲(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森哲(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秋敏(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秋萍(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易崧(即江明德繼承人)

      高巧(即江明德繼承人)

      高彩雲(即江明德繼承人)

      謝松錦(即江明德繼承人)


      謝秀梅(即江明德繼承人)


      謝松銓(即江明德繼承人)


      謝松榮(即江明德繼承人)


      謝秀權(即江明德繼承人)


      謝秀鑾(即江明德繼承人)

      謝秀霞(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金葉(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憲鴻(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鎮成(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雪霞(即江明德繼承人)

      何泉安(即江明德繼承人)

      汪淑麗(即江明德繼承人)

      何輔原(即江明德繼承人)

      何輔育(即江明德繼承人)

      何宜倫(即江明德繼承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淑麗(即江明德繼承人)

被   告 何明城(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曹秀鳳(即江明德繼承人)

      楊丁油(即江明德繼承人)

      楊銀堆(即江明德繼承人)

      楊振賓(即江明德繼承人)

      楊金玫(即江明德繼承人)

      楊雅蓓(即江明德繼承人)

      賴曹秀蘭(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秀酥(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芳榮(即江明德繼承人)

      游阿欵(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淑如(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筱如(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立杰(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素珍(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素眞(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宛其(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崇澤(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麗珠(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麗粧(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淑蜜(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淑卿(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淑鑾(即江明德繼承人)

      陳江素蘭(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清義(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梅桂(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秀(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東榮(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春盛(即江明德繼承人)


      易曹綉鑾(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聰榮(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聰錦(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聰智(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曹綉娥(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綉英(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美珠(即江明德繼承人)

      曹美惠(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順概(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聰苗(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崇學(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崇馬(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崇相(即江明德繼承人)

      張秀票(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國基(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國忠(即江明德繼承人)

      吳江麗梅(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雪昭(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美娟(即江明德繼承人)

      江炳文(即江明德繼承人)


      莊谷中(即江明德繼承人林倍佑之遺產管理人)

      吳秀慧(即江育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周朝日、周玉綿、周廷原應就其被繼承人周江實所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應有部分3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秀慧應就其被繼承人江育霖所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應有部分90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賴逸、吳賴簞、張林景、劉林蘭、盧玉霜、盧玉雲、盧麒生、盧榮芳、戴士程、戴秀宇、林蕭秀英、林麗鳳、林淑珍、林翠姚、林翠蓮、林錦燦、林棃梅、林泰任、莊谷中即林倍佑之遺產管理人、林聰敏、林炳榮、林朝棟、劉文彬、劉美華、張良嘉、曹秋雲、曹森哲、曹秋敏、曹秋萍、曹易崧、高巧、高彩雲、謝松錦、謝秀梅、謝松銓、謝松榮、謝秀權、謝秀鑾、謝秀霞、江金葉、江憲鴻、江鎮成、江雪霞、何泉安、汪淑麗、何輔原、何輔育、何宜倫、何明城、江曹秀鳳、楊丁油、楊銀堆、楊振賓、楊金玫、楊雅蓓、賴曹秀蘭、曹秀酥、曹芳榮、游阿欵、曹淑如、曹筱如、曹立杰、曹素珍、曹素眞、曹宛其、曹崇澤、曹麗珠、曹麗粧、曹淑蜜、曹淑卿、曹淑鑾、陳江素蘭、江清義、江梅桂、江秀、江東榮、江春盛、易曹綉鑾、曹聰榮、曹聰智、張曹綉娥、曹綉英、曹聰錦、江梅桂、曹美珠、曹美惠、張順概、張聰苗、張崇學、張崇馬、張崇相、張秀票、江國基江國忠、吳江麗梅、江雪昭、江美娟、江炳文應就其被繼承人江明德所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應有部分8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370.20平方公尺之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⑴部分面積511.0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⑵部分面積675.9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⑶部分面積183.17平方公尺,分歸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作為道路使用。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 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 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 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 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 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 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為第242條第1項 之請求;第1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 前條之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 6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江洽純、江月霞、周江實 、陳江莟笑就其應有部分,於民國83年1月5日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抵押權予江維國;共有人江珮玲江珮君江家豪郭碧蝦就其應有部分,於88年11月6日設 定最高限額200萬元抵押權予周江實;共有人江月霞就其應 有部分,於104年3月24日設定40萬元抵押權予陳美玲,本院 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對抵押權人江維國、周江實之繼承人( 即周朝日、周玉綿、周廷原)、陳美玲行告知訴訟,合先敘 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土地共有人林倍佑於 訴訟繫屬後之106年12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經原告聲請法院選任莊谷中為其遺產管理人;又共有人江 育霖於訴訟繫屬後之107年1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秀慧 。是原告聲明由被告莊谷中即林倍佑遺產管理人、吳秀慧各 就林倍佑、江育霖部分,分別承受訴訟,應予准許。三、除被告江國基江國忠郭碧蝦江永駿江榮坤外,其餘



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之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 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 而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江榮坤江里行江國基江國忠江永駿陳江莟笑 、曹聰榮、賴逸、劉美華、江珮玲、張良嘉、汪淑麗、何宜 倫、何輔原、何輔育、陳江素蘭、江秀、張聰苗均稱:同意 原告方案;或稱無意見等語。
㈡被告郭碧蝦陳稱:不同意原告分割方案,該方案道路規劃, 會拆到我的房屋等語。
㈢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 ,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 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以原告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 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 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8條第1項、第759條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 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 ,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 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 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 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 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 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



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原告如 不追加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因該繼 承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 分割,其分割共有物之請求,自屬不能准許(最高法院91年 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參照)。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江明德 、周江實於起訴前死亡,原共有人林倍佑、江育霖於訴訟繫 屬後死亡,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原告請求其等如附 表所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㈢按共有物分割之訴為形成訴訟,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 聲明之拘束,而應綜合考量公平性、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 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 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 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為之。查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 區甲種建築用地,地形方正,惟係袋地,現經由北側他人土 地上私設道路出入,此經本院履勘現場查明無訛,製有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分割線筆直,共有 人分得之坵塊地形方正,留設之道路可連接現有私設道路, 以利將來建築使用,且大致符合共有人占有使用現況,符合 兩造之利益及公平之原則,其他共有人亦未提出不同方案予 以爭執,應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被告郭碧蝦 雖稱要保留其房屋,故不同意原告方案,惟查其房屋已甚老 舊,縱使拆除,對其及社會經濟無甚不利影響,且被告郭碧 蝦並未提出分割方案供本院斟酌,其上開所辯,洵無可採。四、查系爭土地共有人江洽純、江月霞、周江實、陳江莟笑就其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江維國;共有人江珮玲江珮君江家豪郭碧蝦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周江實;共有 人江月霞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陳美玲,而抵押權人 及其繼承人受訴訟告知未聲明參加訴訟,則依民法第824條 之1第2項規定,系爭土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 人分割所得之部分,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編號│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
├──┼────────┼───────┤
│ 1 │江明德之繼承人:│8分之1 │
│ │①賴逸 │(公同共有) │
│ │②吳賴簞 │ │
│ │③張林景 │ │
│ │④劉林蘭 │ │
│ │⑤盧玉霜 │ │
│ │⑥盧玉雲 │ │
│ │⑦盧麒生 │ │
│ │⑧盧榮芳 │ │
│ │⑨戴士程 │ │
│ │⑩戴秀宇 │ │
│ │⑪林蕭秀英 │ │
│ │⑫林麗鳳 │ │
│ │⑬林淑珍 │ │
│ │⑭林翠姚 │ │
│ │⑮林翠蓮 │ │
│ │⑯林錦燦 │ │
│ │⑰林棃梅 │ │
│ │⑱林泰任 │ │
│ │⑲莊谷中即林倍佑│ │
│ │ 之遺產管理人 │ │
│ │⑳林聰敏 │ │
│ │㉑林炳榮 │ │
│ │㉒林朝棟 │ │
│ │㉓劉文彬 │ │
│ │㉔劉美華 │ │
│ │㉕張良嘉 │ │
│ │㉖曹秋雲 │ │
│ │㉗曹森哲 │ │
│ │㉘曹秋敏 │ │
│ │㉙曹秋萍 │ │
│ │㉚曹易崧 │ │
│ │㉛高巧 │ │
│ │㉜高彩雲 │ │
│ │㉝謝松錦 │ │
│ │㉞謝秀梅 │ │




│ │㉟謝松銓 │ │
│ │㊱謝松榮 │ │
│ │㊲謝秀權 │ │
│ │㊳謝秀鑾 │ │
│ │㊴謝秀霞 │ │
│ │㊵江金葉 │ │
│ │㊶江憲鴻 │ │
│ │㊷江鎮成 │ │
│ │㊸江雪霞 │ │
│ │㊹何泉安 │ │
│ │㊺汪淑麗 │ │
│ │㊻何輔原 │ │
│ │㊼何輔育 │ │
│ │㊽何宜倫 │ │
│ │㊾何明城 │ │
│ │㊿江曹秀鳳 │ │
│ │楊丁油 │ │
│ │楊銀堆 │ │
│ │楊振賓 │ │
│ │楊金玫 │ │
│ │楊雅蓓 │ │
│ │賴曹秀蘭 │ │
│ │曹秀酥 │ │
│ │曹芳榮 │ │
│ │游阿欵 │ │
│ │曹淑如 │ │
│ │曹筱如 │ │
│ │曹立杰 │ │
│ │曹素珍 │ │
│ │曹素眞 │ │
│ │曹宛其 │ │
│ │曹崇澤 │ │
│ │曹麗珠 │ │
│ │曹麗粧 │ │
│ │曹淑蜜 │ │
│ │曹淑卿 │ │
│ │曹淑鑾 │ │
│ │陳江素蘭 │ │
│ │江清義 │ │
│ │江梅桂 │ │




│ │江秀 │ │
│ │江東榮 │ │
│ │江春盛 │ │
│ │易曹绣鑾 │ │
│ │曹聰榮 │ │
│ │曹聰智 │ │
│ │張曹绣娥 │ │
│ │曹绣英 │ │
│ │曹聰錦 │ │
│ │江梅桂 │ │
│ │曹美珠 │ │
│ │曹美惠 │ │
│ │張順概 │ │
│ │張聰苗 │ │
│ │張崇學 │ │
│ │張崇馬 │ │
│ │張崇相 │ │
│ │張秀票 │ │
│ │江國基 │ │
│ │江國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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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