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洹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益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