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原 告 高綾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被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WORLD FITNESS ASI
A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 上字第12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蓋若該事件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則自無代表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實施本件訴訟之權利,此有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51號裁定可參,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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