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昌志
具 保 人 楊喻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具保人 乙○○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後, 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 100,000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准予受刑 人免予羈押在案。惟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到案執行, 且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受 刑人均未到案執行,且經合法拘提受刑人無著,此有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 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現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 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 卷可查,則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屬 有據,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 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