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242號
CHDM,107,訴,1242,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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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松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松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松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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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