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183號
CHDM,107,訴,1183,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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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雅婷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雅婷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游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 雖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惟有證人即購毒者的證述、譯文、 通訊監察書、指認照片可以佐證,另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1、3部分,自承有與購毒者見面,並向購毒者收取金錢,犯 罪嫌疑重大,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重罪伴隨有 高度逃亡的可能性,另被告前後供述有不符,與證人證述亦 有歧異,有串證之虞,裁定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就禁止接見部分,經被告提起抗告後,本院 另合議庭以107年度聲字第1486號裁定撤銷)。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再 佐以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載犯行部分,被告於移審及準備 程序中均辯稱其配偶陳文彬可為對其有利之證述等語(見本 院卷第36、136頁);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並聲請傳喚附表編 號1至3之購毒者邱朝原黃洺旗詹鴻仁;檢察官則聲請傳 喚證人陳文彬。本院審酌被告與陳文彬為夫妻關係,於被告 羈押期間有多次接見被告之紀錄,另被告與購毒者邱朝原黃洺旗詹鴻仁均有往來經驗,被告有勾串證人之高度可能 性,故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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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