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暖雲
受 刑 人 張嘉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暖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 元,由具保人黃暖雲繳 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 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張嘉詠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一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 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 ,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黃暖雲經合 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3 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 告書各1 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 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