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8號
PTDV,108,訴,78,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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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黃美貞即正鳳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穎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娥 
被   告 陳鐘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依兩造簽訂之車輛買賣契約 第7 條約定:「關於本契約事項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7頁),可見兩 造就上開買賣契約所生之訴訟,已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 如符合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 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復 經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尚非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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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