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號
PTDV,108,補,17,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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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張惠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千進戴順德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原告及另外兩名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張家偉之除戶
  戶籍謄本與被告張千進戴順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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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