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方瑞霖即方朝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瑞霖即方朝珈於民國95年9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130 0019955284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
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93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方瑞霖即方│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 │
│ │101,551元 │朝珈 │月11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