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8號
PTDV,108,司促,938,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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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方瑞霖即方朝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瑞霖即方朝珈於民國95年9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130 0019955284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
  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93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方瑞霖即方│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  │
│  │101,551元 │朝珈   │月1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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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