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嵐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依據為何
?並載明年、月、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
二、請更正債務人之送達地址(須完整記載可送達之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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