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9號
PTDV,108,司促,909,201901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楊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