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號
PTDV,108,司促,86,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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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雨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参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
  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雨新於民國93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94,653
  元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22,5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270,
  000 元、已到期之利息1,853 元及違約金300 元) ,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70,000 元自107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
  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
  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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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