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ㄧ百
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
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榮生於民國93年6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9,575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5,6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12,
916 元、已到期之利息659 元及違約金400 元),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12,916 元自107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4.99 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
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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