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7號
PTDV,108,司促,797,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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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ㄧ百
  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
  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榮生於民國93年6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9,575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5,6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12,
  916 元、已到期之利息659 元及違約金400 元),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12,916 元自107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4.99 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
  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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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