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1號
PTDV,108,司促,721,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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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胡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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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