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駱慧芬
駱賴香君
一、債務人駱慧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參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另逾
期利息部份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駱慧
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駱賴香君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