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7號
PTDV,108,司促,717,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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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駱慧芬 

      駱賴香君

一、債務人駱慧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參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另逾
  期利息部份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駱慧
  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駱賴香君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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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