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1號
PTDV,108,司促,621,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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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進福 


債 務 人 余宗憲 

      楊雅秀 

一、債務人余宗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余
  宗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雅秀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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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