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賴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明傑於民國(下同)106 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台幣( 下同) 200,000 元,約定自106年07月28日起至109
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8 年1 月14日止累計139,649 元未給付,其中134,338
元為本金;4,018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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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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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賴明傑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 │134,338 元│ │1 月15日 │ │之9.06計算之│
│ │ │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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