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4號
PTDV,108,司促,584,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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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曾建豪即曾運澤


      曾榮和 

      許秋香 

一、債務人許秋香曾建豪即曾運澤曾榮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建豪即曾運澤於民國97年11月至100 年11月間邀
  同債務人曾榮和許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122,574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建豪即曾運澤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曾榮和許秋香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號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秋香、曾│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22,574 │建豪即曾運│月1日起   │      │       │
│  │元   │澤、曾榮和│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秋香、曾│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22,574 │建豪即曾運│1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澤、曾榮和│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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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