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9號
PTDV,108,司促,439,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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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羅孟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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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