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永雄即陳志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ㄧ百零四年八月三十ㄧ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及自ㄧ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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