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4號
PTDV,108,司促,404,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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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永雄即陳志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ㄧ百零四年八月三十ㄧ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及自ㄧ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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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