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名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蓮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如有約定
清償期之借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相關釋明文件;否
則應提出對債務人為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還款通知之
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段000000地號最新
地籍異動索引。(須可看出權利人全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