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魏承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承業於民國93年6 月8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3年9 月8 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97,836元,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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