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鴻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已經變更,故請提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併
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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