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林宏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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