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小上字,108年度,1號
PTDV,108,勞小上,1,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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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莊清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帛洲即蕭威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另
聲請訴訟救助乙案(108 年度救字第4 號),在本院為准否之裁
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經駁回確定者,上
訴人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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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