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采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魯
郭榮佳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郭秋文
郭秋萬
郭豐瑞
祭祀公業董公會
法定代理人 郭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8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4
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