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7號
PTDV,107,重訴,77,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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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采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魯  
      郭榮佳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郭秋文 
      郭秋萬 
      郭豐瑞 
      祭祀公業董公會

法定代理人 郭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8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4
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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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