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28號
PTDV,107,訴,528,2019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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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慶成 
      林天生 
      林天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友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7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8,1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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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