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被 告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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