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14號
抗 告 人
即聲明人 藍朝慶
藍智豪
藍麗虹
一、上列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
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