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414號
PTDV,107,司繼,1414,2019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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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14號
抗 告 人
即聲明人  藍朝慶 

      藍智豪 

      藍麗虹 

一、上列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
  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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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