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 務 人 莊博崴即莊仕羣之繼承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梁瑜庭即莊仕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莊博崴、梁瑜庭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莊仕羣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逾期
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博崴、梁瑜庭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莊仕羣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