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光榮即語翔通訊行
債 務 人 洪偉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偉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偉苓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 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等共計新臺幣( 下同)30,541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107 年9 月、 10月薪資表、支付明細、台灣大哥大代收電信費用繳費收訖 單、106 年5 月~107 年8 月獎金金額及存證信函,依形式 觀之,尚無從推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僱用關係是否存在、 債務人任職期間之起迄等,債權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債務人 曠職時日之明細,並應提出與債務人洪偉苓間之人事僱用契 約、勞保、健保投保明細資料、上班打卡簽到明細、系爭門 號申請書(須可看出申辦經辦人員之簽章,以資釋明即為債 務人經辦之申請門號)、業務過失支付新臺幣3,489 元之計 算式、債務人須返還自106 年5 月起至107 年8 月獎金金額 共計22,012元之請求依據等,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詎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存證信函、債務人之打卡出勤表、保密 切結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107 年11月保險費 計算表、說明書、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台灣 大哥大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大哥大 代收電信費用繳費收訖單、獎金薪資匯入帳號存摺封面、10 6 年5 月~107 年8 月獎金金額及106 年3 月至107 年10月 薪資表,再依形式觀之,債務人於106 年3 月28日起至107
年9 月30日止之期間,應係受僱於「鐘惠珠即川南通訊行」 ,亦仍無從推知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為何。又因支付 命令之聲請,係屬非訟事件,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債權 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債務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 序所得審究;是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 請求依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