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011號
PTDV,107,司促,14011,2019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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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債 權 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債 務 人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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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