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烱銘、李旨玉及蔡政志間請求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47,3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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