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1號
PTDV,105,重訴,81,2019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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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烱銘李旨玉蔡政志間請求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47,3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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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