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號
PTDM,108,附民,2,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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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林天富
附民被告  宋緯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4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150 元 及年息5%之利息。
二、陳述略稱:原告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遭被告持刀恐嚇、傷害 ,致身心受創,並因此前往就醫而受有精神上及財產上之損 害,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
三、証據:援用刑事訴訟程序中証據外。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07 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原告於 同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 可憑,依據前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 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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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