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1 年8 月確定,於 民國104 年4 月2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535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