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7年度,45號
PTDM,107,原附民,45,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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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蔡月梅
被   告  陳偉儒
       池信傑

       林哲凡
       林順章

       劉慧晴
       陳奕弦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正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3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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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