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羅秉坤
被 告 宜蘭冬山萬宇宙天壇萬壽聖殿總道院即陳秋梅
賴如通
賴水圳
賴陸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5,15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60,500元(計
算式:宜蘭縣○○鄉○○段00○00○00○號房屋課稅現值796,50
0+請求給付積欠租金664,000=1,46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5,553元,扣除前已繳納15,157元,尚應補繳39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