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號
ILDV,108,補,27,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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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葉碧中 
本件原告與被告楊潘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葉碧中、被告楊潘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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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